救人,無後顧之憂
【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101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2年1月16日總統公告實施,其中增訂第14-1、14-2條文:
第14條之1(公共場所緊急救護設備之設置)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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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14條之2(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針對第14-1條文,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依據高人潮、高效益、高風險與難到達四大原則,以及參考先進國家設置經驗,在今年四月擬定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草案,五月隨即公告實施。
一、本公告之公共場所,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辦理。
二、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 ,以下簡稱AED )之公共場所:
(一) 、交通要衝:機場、高鐵站、二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捷運站、轉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區旅客服務區。
(二) 、長距離交通工具:高鐵、十九人座以上航空器、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等交通工具。
(三) 、觀光旅遊地區:國家級風景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風景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民營遊樂業、文化園區、農場及其他等觀光旅遊性質 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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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校、大型集會場所或特殊機構:高中以上之學校、法院、立法院、議會、監獄、看守所、健身或運動中心、殯儀館、三千名以上人員之軍營。
(五) 、大型休閒場所:平均單日有三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節目錄影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演藝廳、體育館(如小巨蛋)、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六) 、大型購物場所:平均單日有三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包括地下街)、賣場、超級市場、福利站及百貨業。
(七) 、旅宿場所:客房房間超過二百五十間之旅館、飯店、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八) 、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溫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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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電話詢問衛生福利部承辦人,游泳池並不在應設置AED之公共場所當中,並且這項公告裡並沒有罰則,也就是應設置而未設置並不罰,衛生福利部的公告採取鼓勵的性質,呼籲公共場所多多設置AED等相關緊急救護設備,提升患者存活率(註1)。
同樣採取鼓勵性質的,是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文(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好心人保障條款,參考美國及加拿大等國家,納入「善良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註2)的精神,救人不受罰,鼓勵民眾勇敢伸出援手救人,不必顧慮因為CPR壓斷肋骨、AED電擊灼傷皮膚等帶來的法律責任,而在德國,見死不救即為觸法。
註1: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每年約有2萬名緊急傷病患者在到達醫院前即沒有心跳,但若醫護人員在救護車上施予心臟電擊,患者存活率可從不到1%提升到5%。且參考日本經驗,若公共場所設有心臟電擊去顫器,患者存活率可達38%。新修訂的「緊急醫療救護法」,盼提升民眾協助緊急傷病患者意願,進一步能將到院前救護向前延伸至現場,具體提升患者存活率。
註2:「善良撒馬利亞人」典故源於《新約聖經》耶穌基督對門徒說的寓言。一名猶太人出外經商,被強盜搶劫,身受重傷躺在路邊,但神職人員及猶太人路過卻不理不睬,唯有撒馬利亞人,不顧和猶太人的仇恨,加以照料,還為猶太人付了住宿費,讓撒馬利亞人成為基督教文化裡,好心人、見義勇為的代名詞。
中興保全建置的AED(PHIL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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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俊偉教練